对被羁押的被告人需要变动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应当将变动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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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
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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