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不能以自己变更姓名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收买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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