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的生效以交付质物为条件 质物没有交付

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不生效 。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 。
【质押合同的生效以交付质物为条件 质物没有交付】【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

质押合同的生效以交付质物为条件 质物没有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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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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