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十五天”时间节点非常重要,若撤诉后再次起诉,只要在法律规定十五天内,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但这“十五天”并不能适用延长、中断的规定,时间经过则丧失对执行裁定的诉讼权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裁定自动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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