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二、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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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四、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五、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六、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七、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八、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九、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
【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三十八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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