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一般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2、父母在子女诉讼离婚期间或之后主张出资购房款是借款的,应当举证证明 。
3、有证据证明曾作出借款意思表示或能提供借条,且该证据形成于诉讼离婚前的,应当按借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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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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