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 在婚姻存续期间 , 由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 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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