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性质 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一、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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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
【不安抗辩权的性质 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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