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遭遇家庭暴力受害方要注意收集以下五类证据:
一是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 。向公安人员报警的记录与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等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出警记录如果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 。
二是相关机构、组织制作的书面材料 。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这些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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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证人证言 。除双方当事人外,其成年子女、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
四是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被认可 。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视频等电子信息,如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视频等 。
五是书面证据 。对家庭暴力行为,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受害人可要求加害人出具书面悔过书与保证书,或进行录音录像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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