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调解如下:
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 , 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 , 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 , 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
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 。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 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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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 , 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 , 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 , 由当事人签名 , 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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