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是什么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 , 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 , 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
物上代位性 , 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 , 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 , 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 。
物上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性是不同的 , 前者是一种权利 , 而后者则是在权利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法律性质 。取得物上代位权需要通过委付 , 且要具备一定条件 , 物上代位性则是随债权产生 。

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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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 , 为保障实现其债权 , 需要担保的 , 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 ,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 , 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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