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有何要求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要求如下:
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2)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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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
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
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份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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