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等待了整整一个月后,这块“石头”最终还是落下 。
工商总局官网挂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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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条例》提出的70条规定中,受关注度最高者,莫过于第二条:……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
一言以蔽之,就是对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今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
事实上,自7月5日,在工商总局向系统内部下发征求意见稿的消息传出后,这一话题就迅速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并旋即引发一场针锋相对的大讨论 。
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非营利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在中国消费领域的魔与道之外,20年来,还有一支争议不断、“亦正亦邪”的力量,一直并存于市场监管者与经营者之间 。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 。
自1995年起,王海就作为“职业打假第一人”,成为这支民间力量的旗帜人物 。近些年来,虽已逐渐“隐退江湖”,但对于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还是不吐不快 。
“这次很明显是针对知假买假等民间打假 。”王海对《条例》这一规定并不认同,“这是在抹黑,故意把诈骗、敲诈等犯罪和打假混淆,将调包诈骗歪曲成恶意打假,诈骗怎么会是打假呢?”
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王海坚持认为,打假和敲诈、诈骗完全不是一回事,打假即便巨额索赔也不是敲诈,而调包属于诈骗,若以不再调包为由索取保护费则为敲诈,都涉嫌犯罪 。
在王海看来,新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制度创新,大大降低监管成本,社会共治是趋势 。
“目前全国各类市场主体已经超过八千万户,而40万工商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中,能到监管一线的有多少?绝大多数案件都是靠举报人调查取证,对于洪水般的欺诈行为而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显然远远不够 。”王海说 。
对于此次《条例》将“以营利为目”的行为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外,王海很是不解,“消费者索取惩罚性赔偿不是营利行为,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是民事赔偿,不是经营利润 。”
王海认为,消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和经营者是相区分的概念,非生产经营需要的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都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客观审查标准是,是否再生产、销售,第二条的这项规定有画蛇添足之嫌 。”他说 。
而生活消费需要,是区别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概念,知假买假索取惩罚性赔偿,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创新,不是生产经营 。“第二条应该写明‘知假买假’受本法保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制定的 。”王海说 。
职业索赔人举报量年均增364%
王海所说的最高法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 。其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对此,最高法时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解读时曾说,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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