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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