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 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 , 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 构成共同侵权 ,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 ,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 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 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三 ,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 , 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 ,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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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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