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什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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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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