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经子女同意卖掉其名下但房产,应该属于无权代理 。因为父母并不是房子的所有人,其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子女作为被代理人,若在得知父母将其名下的房子卖掉之后,对相对人,即买方追认的话,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 。但子女在得知该房屋买卖合同后,若是不同意卖房,可以不追认,此时合同不对其发生效力,合同产生的后果由父母进行承担 。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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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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