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被学生绊倒摔伤,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文章插图
- 兽头八卦镜挂在哪里 兽头八卦镜有什么作用
- 已在监狱服刑两年交罚金能直接减刑吗
- 太阳在官禄宫的人命运分析
- 算属相是以农历还是公历
- 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什么
- 天猫国际双11当天一直在调价 天猫国际双11
- 夫妻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分开,孩子归谁 如果夫妻没有领结婚证
- 菜鸟开设首个荔枝原产地发货仓
- 学校招生广告口号 校园招生宣传口号
- 农历六月初六出生的人命运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