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卖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动产买卖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动产买卖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之一种 , 而非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四条 ,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不动产买卖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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