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了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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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也可以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3)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
(4)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为了非法谋取利益,仍然进行经营 。
【法律依据】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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