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
六、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
七、工作要求 各级人社、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要加强指导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防范风险 。要通过媒体、报刊和杂志等方式广泛宣传,方便广大参保企业知晓 。要加大工作调度,有针对性地推动政策平稳有序实施,按季将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
附件: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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