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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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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