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对法院的执行有异议如何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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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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