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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消息,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近日,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停止在其短视频应用程序中提供被诉特效道具, 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
据了截, 窗花剪剪特效道具于2021年2月4日上线抖音短视频平台, 其通过设置窗景和红色纸张、识别用户鼻尖作为剪刀进行剪窗花并动态展开呈现在屏幕上 。 二原告认为窗花剪剪特效构成视听作品, 被告认为窗花剪剪独创性部分主要源自用户且其中的内容为思想或公有领域元素, 故认为其不构成视听作品 。
【抖音起诉某公司擅自提供窗花剪剪特效道具获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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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截自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对此, 法院认为, 从整体画面来看, 其是一个动态的、具有连续性和衔接性的画面展示过程;从呈现状态来看, 制作者对于画面元素及其颜色搭配、静态显示、动态变化、画面排布进行了选择和设计;
从上下衔接来看, 画面切换方式、动态变化的过程体现了逻辑和安排;从画面感而言, 其通过渲染窗框、窗帘、城市背景等, 配合进度条和剪纸形状和变换轨迹、展开方式、转场效果和最终页面定格等的细节描绘, 体现了整体剪窗花的情景设置和裁剪、展开过程的视觉艺术效果和美感 。 故窗花剪剪特效连续画面的呈现体现了作者选择和安排, 具有创造性, 符合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独创性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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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截自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最终, 法院判定, 窗花剪剪基础展示画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 。 被诉特效道具虽在元素的外观上与窗花剪剪存在差异, 但整体展示过程和元素内容高度的相似性很难以巧合解释, 故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在其应用程序提供被诉特效道具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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