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兰州市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兰州公安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 , 从严查处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 。
兰州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兰州市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 , 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 , 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 , 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处罚过的个人和单位 , 发现其继续违反本条例的 , 处以其上次罚款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 ,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 , 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 , 公安部门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设置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 或者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者不履行劝阻义务、造成燃放事实的 , 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饭店、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履行劝阻义务、造成燃放事实的 , 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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