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生活垃圾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非指定地点、容器内倾倒生活垃圾 。
关于严禁偷倒乱倒垃圾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环境质量 , 巩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和文明城市创建成果 , 有效遏制偷倒、乱倒垃圾违法现象 , 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生活垃圾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非指定地点、容器内倾倒生活垃圾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丢弃、抛洒垃圾 。
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处置 , 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 严禁沿途丢弃、撒漏、随意倾倒 。 由各施工单位处理的垃圾发生偷倒、乱倒现象 ,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 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 并追究相关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的责任 。
三、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的沿街单位和门店要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 履行应尽义务 , 确保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秩序达标 。
四、赣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区偷倒、乱倒垃圾专项整治行动 , 通过日常巡查、监控调取、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对上述情况进行监管 , 并进行源头追溯查询 。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 , 监督举报电话:0797-8291981 。
五、呼吁广大群众要自觉爱护环境卫生设施 , 对恶意损坏、盗窃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 , 将依法追究责任 , 对抗拒管理、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 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赣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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