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回应了!去哪儿员工自爆“大数据杀熟”内幕 媒体:厘清大数据杀熟之谜(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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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以来,我国陆续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都明确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等不合法行为 。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大数据杀熟”具有即时性、隐蔽性、模糊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消费者很难举证维权,监管部门也很难查证和处罚 。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然而,除了兴趣爱好、消费习惯,消费者的特征并未得到系统阐述,该条也未明确提及差异化定价的关键问题 。
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的李侠教授在研究中发现,管理部门对于大数据的国家安全层面已经给予足够重视,但对个人数据 ( 隐私保护) 的关注仍然停留在法律条例上,针对不同场景的政策措施,仍有待具体化 。
其次,执法存在困难 。
“大数据杀熟”具有隐蔽性,对监管部门的技术、人力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 。如何将“大数据杀熟”和正常的价格波动进行区分,也是一大挑战 。
最后,维权困难 。
线上的购物环境较为封闭,消费者维权所需的信息数据大多掌握在商家平台手中,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造成取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 。市场供需实时变化、定价规则受多重因素影响,又会进一步加大举证难度 。
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一方面,**应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大数据线上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抓取审核等方法;另一方面,企业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定期汇报企业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情况,而消费者也需要不断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通过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
栏目主编:张陌、尤莼洁
来源:作者:连俊翔 宋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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