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校园霸凌须依法“亮剑” 河南校园欺凌事件涉事副校长被辞退

【治理校园霸凌须依法“亮剑” 河南校园欺凌事件涉事副校长被辞退】案件情况:
2022年11月17日下午鹤壁一位无助的父亲”在网帖中控诉:“女儿在学校被长期欺凌威胁 , 甚至是残暴地羞辱 。11月10日 , 被同班三名女生欺负 , 让自扇耳光、脱掉衣服……在施暴过程中与他人视频通话进行炫耀 。事发后家属报警 , 但是施暴者还在正常上课 。我的妻子万分崩溃泣跪校门不起 , 校方视而不见……” , 这也就是网传的关于“鹤壁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11月18日 , 鹤壁市山城区教育体育局回应称 , 11月12日公安机关接警后已依法受理调查 , 目前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法律探究: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 情节恶劣 ,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 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 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之前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即使在特殊的情况下 , 也仅仅是14岁至16岁之间 , 也就是没有第三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 情节恶劣 ,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 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最重要的助推力就是这些年的“校园欺凌”事件 。
二、关于施暴者可能构成的犯罪罪名:
(一)寻衅滋事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 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罚金 。
针对本案件中鹤壁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发生校园欺凌一事 , 是很可能构成这个罪的 , 因为具体到案件的本身受害者的父亲的控诉“被同班三名女生欺负 , 让自扇耳光、脱掉衣服” , 很可能构不成轻伤的 , 因此比较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中具体的“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这个情形 , 也就是很可能构成这个罪名 。
(二)故意伤害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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