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情的人情味较重的环境和条件下,从个案来说,似乎是重了点 。但就法律法规本身来说并不重,因为销售了不合格产品,可能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换句话说,对个别违法行为的宽容就是纵容,也是对更多的产品使用者的不负责任 。所以,这不仅仅是罚款轻与重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就是直接吊销经营资格的问题,不能让任何人有违法违规的侥幸心理存在 。在发达国家,人人都很重视法律的严肃性,重视信誉,重视经营者的道德要求 。只要你有一次被处罚记录,估计这辈子就不能再从事这个行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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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非常重视并对产品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方面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比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查出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mingpai 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等,这些都对产品的安全生产和质量要求、销售环节管理等做了一些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 。但相比之下,这些法规制定的时间一般都比较早了,有的是几年前,有的十几年前,而且是根据问题的出现陆陆续续出台予以约束的,存在法规和制度不完全适应当今监管要求,以及系统性管理、全流程管理方面的脱节现象 。再有,很多问题的出现,有偶然性的一面,所以很多法规是带有区域性的特征,每个省份都有可能不一样 。也就是说,同类型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区,处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
讨论罚款轻重的问题,其实本身说明,在处理一个违法问题上,衡量的标准是不确定的,是有商量余地的 。这不便于执法,也为人情执法提供了机会和滋生的土壤 。因此,个人倾向直接吊销经营执照为主,罚款罚得倾家荡产为止 。如此,这个社会就会干净得多 。
从长远看,我国家的管控将会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严格,使得经营者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市场规律合法生产经营,赚取合法所得 。应当重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违法行为少了,相信社会也不需要安排如此多的监管力量,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也将逐步降低 。
流通环节出现食品不合格都要被罚5万可以不交罚款吗当然不可以啊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根据食安法diyi百四十四条:
1. 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县ji以上人民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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