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鉴章使用过程应注意

印章是代表印章管理机关、组织的身份的标志 , 是单位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应当由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相对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与其所代表的权利和利益相适应的行为能力;(三)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四)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五)有与其相适应的经济能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成立注册资金为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 。”上述规定要求公司成立后必须要具备公司法人资格以及相应的资质 。作为一种证明文件 , 印章具有证明意义但并非必须具备法律效力 。

印鉴章使用过程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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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一般的法律效力
印章一般是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和单位的营业执照等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一)民事法律行为;(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三)以无效或被撤销事由订立的合同;(四)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对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五)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六)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如果合同是由“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未经法定程序所订立或者变更的法律文件、具有非法目的所订立的合同等无效或被撤销而订立以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的合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 , 则印章无效是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而盖章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等 , 则该企业公章为有效 , 但加盖了公章却不一定就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在业务中 , 在未经授权或违反法定程序盖章的情况下即可能出现单位盖章无效之情况 。
二、我国对印章的使用要求
【印鉴章使用过程应注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证件、印章应当妥善保管 , 不得损毁 。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 ,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对于单位印章的使用 , 我国并未规定必须要具备法律效力 , 但从企业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实践来看 , 有部分单位为了节省开支 , 往往不要求公章也不要求银行的存单也不让银行职员出示公证书等业务凭证 。这样就导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用公章时未遵守有关制度规定 , 印章被滥用甚至伪造;也可能会导致国家对印章的管理出现漏洞 。因此 , 单位在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对于单位内部制作的印章、文书等必须用专用档案袋封装好并妥善保管 。
三、本案例
2010年7月22日, A公司与 B公司签订《框架协议书》 , 约定 B公司为 A公司提供1亿元债权担保 , 同时 B公司与 C公司分别为 A公司提供1亿元借款担保 。2011年6月29日, A公司将上述1亿元债权转让给 C公司 , 将该1亿元债权转让给 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张某某 。2011年6月30日及8月3日、11日期间 A公司多次催收借款款项并未实际收到借款 。2012年2月10日, B公司又与 C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该笔借款由 A公司提供 。2013年4月9日 B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 A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2、 C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3、请求 C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共计3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A公司为涉案合同签订人 B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后提供了 A公司借款人民币1亿元及利息以担保债务人履行承诺之事实; B公司提供了该合同及相应凭证等证据证明 A公司为本案债务提供了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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