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子程律师「高子程律师微博」(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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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程律师在ST中源何平案庭审中的辩护词高子程律师在ST中源何平案庭审中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及康达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受何平委托指派高子程、于永志担任其辩护人 。 经参阅本案所有案卷材料和会见被告人 。 辩护人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何平的行为, 与职务侵占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无一相符, 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协和公司)向何平发放的绩效工资金额, 远远低于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薪酬管理制度何平应领取金额, 因此, 其未侵犯协和公司财产所有权, 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不构成犯罪 。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 本案证据足以证明, 何平未侵犯协和公司财产所有权:
(一)公诉机关指控协和公司向何平发放了绩效工资871946.25元, 而何平应得绩效工资440.499万元 。
1、协和公司副总裁以上级别员工绩效工资计算依据及方法:
A、2004年3月7日《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下称《04年董事会决议》)第四条“讨论通过协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确定以下原则:1、在2003年度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增加30人的工资额, 即2004年度公司行政管理、技术、后勤等员工的工资总额为4427463元;2、专职董事长薪资标准为A1, 总裁薪资标准为A2, 年终奖励比例为董事会奖励基金65%中的50%, 常务副总裁薪资标准为B1;3、市场完成净利润400万, 发放全额工资, 市场完成净利润600万, 年终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为:以2004年净利润指标600万元为基数, 完成净利润指标超出200万以内, 按超出部分的40%奖励, 超出201-400万元以内, 按超出部分30%奖励;超出400-700万元以内, 按超出部分的25%奖励;超出700-1000万以内, 按超出部分的20%奖励 。
B、《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下称《董事会绩效考核办法》)第八条“完成任务指标, 营业收入超额部分, 董事会给予奖励, 计提奖励基金, ……其中的65%为董事会奖励基金, 对公司副总裁级(含以上)人员进行奖励” 。
2、何平任职期间协和公司2008年度利润:73,769,944.96元 。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 北京天元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元全审字【2009】第219号), 协和公司2008年度利润为73,769,944.96元 。
3、何平仅2008年应得绩效工资有440.499万 。
计算方法:(7376.9万(08年度利润)- 600万(利润任务目标))* 20%(最低的计算比率)*65%(董事会奖励基金比率)*50%(总裁奖励比率)=6776.9*20%*65%*50%=440.499万 。
上述事实, 足以证实何平在任职于协和公司期间应得到的奖金为440.499万元, 在数额上远远高于检方在本案中指控何平侵占的资金871946.25元 。 其所获奖金在应得范围内, 并未逾越公司所制定的薪酬范围为其自身谋取额外利益, 其行为并未侵犯协和公司财产所有权 。 何平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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