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子程律师「高子程律师微博」( 五 )


综上, 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公司投资人(在本案中以董事会作为代表)之间的利益划分由董事会2004年的决议作出了基本厘定, 在该董事会决议的框架和基础之上, 制定具体的执行规则和细则, 只要未逾越董事会决议所作出的利益划分, 都应该是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 具体的利益如何发放, 发放的时间和内部大小分配, 属于何平作为公司最高行政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是积极的反映股东利益, 进行公司管理的行为 。 何平所获得因公司业务发展效益而产生的奖金, 远远低于公司可以分配给其本人的数额 。 因此可以认定, 在本案中, 公司、股东的权益并未因为何平的任何行为受损 。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缺乏客体要件 。
二、何平等高管人员所制定的《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规定, 何平等高管依据该办法领取绩效奖金的行为合法, 其并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 不符合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
【高子程律师「高子程律师微博」】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 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侵占”, 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
根据上述规定, 职务侵占行为构成犯罪, 要求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占有行为属于非法”这三个客观因素, 缺一不可 。 本案中, 何平从协和公司获得月度绩效工资, 不违反该公司的规定, 进而不具有非法性, 因而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 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协和公司确立对高级管理人的月度绩效工资, 属于何平履行职权的表现 。 作为协和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的何平, 行使协和公司最高的管理职能, 同时, 何平作为中源协和公司代表在协和公司履行其大股东代表的职责, 保证大股东政策, 意图的落实 。 其根据控股股东中源协和(时称“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及中源协和公司《关于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关于内部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文件要求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内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 属于其自身的职责范围 。 何平在协和公司董事会所圈定的框架下对薪金分配原则进行细化, 拟订实施的具体原则方案, 是正当的行使管理者的职权 。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根据中源协和《关于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 何平是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责任人, 而且在该文件的整改措施中明确写明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应先行建立经营层考核暂行办法并落实”, 何平在中源协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协和公司所指定的《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正是对大股东中源协和公司整改计划的忠实履行, 其行为得到了充分的股东授权 。 既然如此, 何平按照此制度获取月度绩效工资, 并不违反协和公司的规定 。
另外, 根据《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会规则》第七十条 总裁的职权范围 1、经董事会授权, 公司总裁的职权范围如下(8)决定本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 。 根据该规定, 何平作为公司总裁有权通过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加减薪 。
(二)、何平等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内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取得月度绩效工资的行为, 获得了股东的充分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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