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子程律师「高子程律师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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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1、用李庄案分析律师是否构成伪证罪2、高子程律师, 黄松有也冤枉吗?3、请问谁知道李庄和陈良宇的辩护律师高子程的电话?我们有很重要的案子想找高律师, 听说他很厉害 。 急!4、北京比较有名的刑辩律师有哪些5、高子程律师在ST中源何平案庭审中的辩护词6、蘅芷清芬:陈瑞华教授该向哪“转”?用李庄案分析律师是否构成伪证罪 我并不认识李庄律师, 也没有看到或听到他在龚刚模案中做了些什么或说了些什么, 但我认为, 既然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已经明确并公开, 我们也就足以对本案性质进行分析了 。
据江北区检察院审查查明:1.李庄在担任龚刚模辩护人过程中, 诱导, 唆使龚编造公安机关对他刑讯逼供的供述, 并向他宣读同案人的供述, 指使龚推脱罪责;2.为使龚编造的刑讯逼供供述被法院采信, 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 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3.李庄还指使另一辩护人吴家友贿买警察, 为龚编造的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
我认为, 我国刑法第306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伪造证据, 帮助当事人毁灭, 伪造证据, 威胁, 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 。 因此, 根据检察院的上述三项指控, 结合此前媒体披露的一些案件事实, 李庄律师确实难以构成该项犯罪 。
一.关于诱导, 唆使龚钢模编造虚假供述
首先, 事实难以认定 。 李庄律师有没有“诱导”或“唆使”, 只有靠龚的证言或李庄会见龚的录音录像才能证明 。 现龚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要求调取录像尚未得到同意, 而仅凭龚一个人的检举怎么能证明李庄用“眨眼睛”等方式诱导或唆使呢?即使真"眨"了眼睛,会不会是龚自己自作多情或想入非非呢? 其次, 即使真诱导被告人了也不构成此项犯罪 。 被告人不同于证人这是常识, 诱导被告人翻供或作虚假供述当然也不同于诱导证人作伪证 。 事实上, 辩护律师建议当事人承认或否认某项事实, 这完全是应尽职责 。 如果这也构成犯罪, 那就要求律师都去动员被告人认罪好了, 这样的律师还像辩护人吗?如果被告人自己拒不认罪, 而法庭认定他确实犯了罪, 那是不是还要另外定一个被告人“伪证罪”呢?至于宣读同案人的供述, 就更不是罪状 。 被告人在开庭时是要对所有证据质证的, 如果律师事先不把证据读给他听过, 他当庭怎么质证啊? 再次, 李庄还提出对龚钢模伤情鉴定的申请, 这就更表明他确实认为龚钢模是受到了刑讯逼供, 而并非有意唆使龚编造事实 。 否则, 让一个没有伤的人作伤情鉴定, 李庄岂不是和自己过不去吗?
二.关于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
李庄如果真有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的行为, 那是确实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行为的 。 但关键在于他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对那几个证人进行了引诱呢?检方并无说明 。 相反, 据李庄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说, 李庄并未与涉及龚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相关的任何证人见过面, 这就应该不存在引诱证人的问题了 。 根据检方说法, 李庄引诱证人作伪证的目的是为了让法院相信龚确实被刑讯逼供, 那么李庄引诱的证人对象也就只能是参加审讯或看管龚钢模的警务人员, 而根据目前所披露的事实, 我们并未看到李庄对哪几个参与看管或审讯龚钢模的警务人员进行了引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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