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北京市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 )


(一)超过核定吨位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吨次一百五十元至四百八十元不等;
(二)超过核定吨位超过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以上的,每吨次五百四十元至七百六十元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三)超限率未达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免予处罚 。
第二十七条 上路行驶的外地进京货车不符合规定的,经确认符合要求的方可上路行驶 。外省市进京货车符合规定的,经确认符合要求的方可驶入北京市内高速公路 。
第二十八条 外省市进京货车进入北京市境内高速公路前,须持入京通行证 。
第二十九条 外省区市的非营运小客车在北京六环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的,不受北京小客车尾号限行的限制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