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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诉称,2020年6月,其与被告张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名下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 。双方约定,合同签署后3日内,张某向其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署后7日内,王某一方向另一方交付房屋 。但直至今年1月,双方仍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审理过程中,经查实,自2019年起,北京市连续实施12次疫情防控措施,每次均对部分进京人员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包括暂停来京返京、居家或集中隔离、限制离境等,违反规定的人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担心自己可能面临相应处罚,原告于2020年底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该套房产 。为躲避相关管理政策,原、被告协商一致,决定在2021年初将该房产进行交易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人民法院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干扰诉讼活动的情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有扰乱法庭秩序,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 。据此,对于上述情形,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判决:一、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由出卖方即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买受人即原告王某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 。三、驳回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为躲避北京进京证过户,一年12次来来回回,跑了5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约邀请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受要约人有义务按期履行承诺,如若不然则构成违约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导致对方陷于不利地位而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属明显不当得利,此时即使对方同意转让,也应视为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由于夫妻一方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得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并因此产生争议,故应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虚伪意思表示,应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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