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是211 厦门理工学院几本院校( 四 )




二、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困难学生帮扶机制 。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即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家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于入学后到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提供国家助学金、临时特困补助、就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助学基金和创新创业扶持基金等 。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培养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厦门理工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超过一周以上者,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九条学生入学后转专业根据《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厦理工教﹝2020﹞7号)执行 。


第三十条 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厦门理工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


第三十一条 录取的预科学生需在学校进行一年预科阶段学习,学校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考核的综合测评成绩,结合学生预升本志愿填报情况及学校拟定的预升本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确定其本科学习专业,并转入相关学院学习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以本章程为准 。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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