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 , 但从文义上理解 , 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 , “欺诈”二字本身已经揭示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 。所以 , 在下列6种情形下 , 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 就属于欺诈: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 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 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
二、如何取得消费欺诈行为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 , 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
结合消费纠纷的特点 , 笔者认为消费者应收集3个方面的证据: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 , 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服务发票、货物销售单、保修凭证、收款收据、质量承诺书、合同文件等;反映欺诈及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 , 如产品宣传单、促销活动单、问题产品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 , 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
在消费实际中 , 消费者往往忽视线上证据的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 ,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 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由此可见 , 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
笔者建议 , 消费者在网购时注意保留3个方面的证据: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 如电商平台提供的卖家信息、电子营业执照 , 尽可能通过聊天工具获取卖家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反映交易形成的证据 , 如网上商品介绍网页、网上交易(订单)记录、聊天记录、票据、发货单、快递单等;反映欺诈或损害存在的证据 , 如收到的实物照片、对比照片、检验鉴定结论、聊天记录、损失清单等 。
思考
从上述两起案例来看 , 及时固定证据是准确认定消费欺诈行为、采取有效方式维权的关键 。
1.认定消费欺诈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消费欺诈行为的类型 , 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 发现消费欺诈要主动维权、敢于维权 ,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出3倍赔偿 , 还是要求500元赔偿 , 有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及时固定取得证据
只有证据齐全、有效 , 消费者才能成功维权 , 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消费中 , 要注意索证索票 , 特别是要保管好超市小票等单据 , 不要随便丢弃 。网上购物时 , 尽量不要使用网页聊天 , 使用聊天软件可以保存一定时间的聊天记录 。手机是最方便的取证工具 , 利用手机的录音、照相、摄像等功能 , 可以及时将消费过程、受损情况记录下来 , 作为维权的重要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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