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4行赔初13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判决:一、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等人各项损失(含2009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周转费损失)共计人民币4088156.75元;二、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等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满一年之日止的周转费损失,按照每个月24094.8元的标准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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