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体检过程 飞行员体检要求( 二 )


11.〔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
12.〔骨骼、肌肉系统〕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 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 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
13.〔皮肤及其附属器〕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
14.〔耳、鼻、咽、喉及口腔〕 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CCAR-67FS-R2 29 (3)影响交流的言语功能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口腔疾 病或功能障碍 。
15.〔听力〕 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 500、1000 和 2000 赫兹(Hz) 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 35 分贝(dB);在 3000 赫兹(Hz) 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 50 分贝(dB) 。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 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a)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 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b)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 2 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 的谈话声 。
16.〔眼及其附属器〕 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 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 术或创伤后遗症 。
17.〔远视力〕 CCAR-67FS-R2 30 (a)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 0.7 或以上,双眼 远视力应当达到 1.0 或以上 。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 。如果 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 合格: (1)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履行职责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 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 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 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 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 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 后遗症不合格 。18.〔近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 30-50 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 达到 0.5 或以上,在 100 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 0.25 或以上 。如果仅 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 CCAR-67FS-R2 31 合格: (1)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 17 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 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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