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指出:
A.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
B.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
因此,根据以上税法文件规定,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不可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分水岭 。
2、分析结论
结合以上法律政策规定,分析结论如下:
(1)个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产生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3)对于无营业执照又未经批准的,个人从事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4)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二)项列举范围内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5)在建筑劳务公司与包工头或班组长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的情况下,班组长或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劳务,其从劳务公司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属于“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即 属于“经营所得”的范畴 。
建筑业包工头,实际上就是承包部分建筑劳务,本身就是一种经营行为,因为工程也不可能是他包工头一个人做的 。
所以,建筑包工头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话,只要不是故意的话,税务局都会按照“经营所得”来收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 。
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话,相当于把多人的报酬计算到一个人头上,也是与事实不符,而且税负会变得非常的高,甚至可能达到最高的边际税率45% 。
【建筑业包工头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何区分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的话,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现在是不会收个税,需要支付方扣缴,可能支付方(业主)也不会同意,包工头也不会同意 。税务局还是会从讲政治的角度,按照“经营所得”核定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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