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采购纺织品出口,供方开具的增票无误,税局函调供方说因供方提供的采购发票虚假,这笔税不退,我该怎么办?( 二 )


其次,具体怎么办?
一、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既然已经来函调查了,那么首先在态度上就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不要认为我公司没有问题就消极对待,甚至抗拒;在具体调查过程中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联络和沟通,积极提供或补充相关材料,回答相关疑问等 。
二、账务处理 。对于税务机关己经调查的增值税,在调查结论未出来之前,其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因此账务上要根据不同情况做相应处理 。
1、未认证抵扣的进项税,暂不认证抵扣 。我们平常对己收到的进项税发票,如果未认证抵扣,通常会设置一个过渡性明细科目"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税务机关调查的进项税发票,如果没入账,那么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单独存放,不要入账了,如果已经记入了"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那么把抵扣联抽出来单独存放,不要抵扣了,账务上暂不作调整,待调查结果出来后再调整 。
2、己经认证抵扣而未退税的,作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 。
3、己经认证抵扣并且已经退税的,作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并退回已退税款项,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冲抵下次出口退税款 。
三、提供证明材料 。为了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为了证明这次采购纺织品业务的真实性,按照增值税"三流一致"的要求提供佐证材料 。
1、发票流 。主要佐证材料有采购合同或订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方出库单或送货单、购货方入库单或验收单等;并且这些单据上的供应商名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要一致 。
2、货物流 。主要佐证明材料有货物运输合同或承运单、货物运输发票、装卸搬运单等;并且货物运输发票上承运单位名称、发货方、收货方、承运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起止地点要与运输合同或承运单上的一致 。
3、资金流 。主要佐证材料有付款申请单、付款凭证、付款委托书、供货单位收款凭证等;并且这些单据上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上供货单位名称一致 。
这里特别注意,有委托其他单位代为付款的,除了付款委托书外,还要附上代付单位的实际付款凭证(付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名称一定是发票上的供货单位名称) 。还有没付款的,要有未付款的证据(延期付款协议,债权债务纠纷、产品质量问题纠纷等) 。
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三者一致,就是这三者之间要相互对应,相互衔接,确保交易业务的真实性 。
四、税务机关调查结果 。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结论进行相应处理 。
1、公司采购纺织品业务真实,属供货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那么公司无过错,属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税务机关调查结论退回原专票,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新专票进行抵扣,申请出口退税 。
2、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公司有过错,其取得的采购纺织品专票不能抵扣,公司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
3、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公司有过错,其取得的采购纺织品专票不能抵扣,公司没有异议的,那么该接受什么处罚就接受什么处罚,吸取教训 。
至于造成的损失供货单位能不能承担?承担多少?这要看合同是怎么签订的了 。
你好,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是否真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存在 。如果是真是虚开,无法获得退税外,税局还会对此批出口货物要求你公司做为视同国内销售处理,要求你补缴增值税,事项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
1、是否真的虚开?许多采购的纺织品,由于压价过低,供货方不提供发票或供货方无资质提供发票 。采购方转向第三方购买专用发票(付税点),或供货方提供其他公司开据的专用发票,都将构成实际经济业务与专用发票不符的情况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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