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自首的话,应该判三年以下 。2.理由之一: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三款量刑标准:(1)诈骗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诈骗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理由之二:根据绵阳警方通报来看,对该犯罪嫌疑人悬赏金仅1000——3000元 。且又是团伙行为,说明她不是主犯,分摊她身上的诈骗数金额也不会太多 。警方也强调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4.根据这些情况分析,我觉得应该适用第(1)款规定:“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果认罪态度好,且能退账,也可适用缓刑 。毕竟是“酒托”这种诈骗,不属于“特别恶劣”行为 。所以请当事人还是尽快投案自首吧,没有必要逃跑 。感谢看完我的分析你有不同意见,请在评论区留言探讨 。阅读量21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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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美女逃犯卿晨璟靓”的相关新闻蹿红网络,就冲着“最美”这个噱头,金律师表示必须去鉴定一下真伪 。
看完照片确实觉得面容姣好 。据了解“卿晨璟靓”99年出生,涉嫌以“酒托”身份实施诈骗犯罪,现被列为网上追逃 。
一、诈骗罪是如何根据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的?
当然上述《通告》中还没有明确“卿晨璟靓”等人初步的涉案金额 。我们还是先给出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1.诈骗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诈骗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二、什么是“酒托”?
“酒托”通常多指“酒托女”,是指在酒吧等消费场所,美女以交朋友等理由为诱饵,诱骗消费者(多数是男性)至酒吧消费高价酒水,当消费者结帐时发被宰而拒绝付款时,可能又会存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消费者付款 。酒托大多数都是一些相貌出众,没正当职业的年轻女子,以单身自居 。
说白了,就是美女以交朋友、“约”为借口,诱导男性去酒吧消费高档酒水 。
三、“酒托”类诱导消费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
第一,“酒托”行业的背后通常存在一个利益链条,单纯靠“酒托”一个人去选择目标、诱导消费的难度是比较大的 。所以“酒托”行业的利益链条上一般有以下几类人:
1.键盘手 。键盘手多数是男性,却冒充女性的身份在网上钓你,并把你的手机号码交给主管;
2.主管 。主管负责统筹,并把你的号码交给酒吧负责人;
3.酒吧负责人再将你的电话转交给“合作”的酒托;
4.“酒托”以各种理由诱导你来酒吧消费 。
这四个链条环环相扣却又单线联系 。如果有一环出现问题,丝毫不影响其他环节的工作 。键盘手只认识主管、主管只认识酒吧负责人、酒吧负责人只认识酒托、酒托只和酒吧负责人联系 。
第二,对于我们研究诈骗犯罪案件的律师来说,又谈到了那个常见且老生常谈的问题:诱导消费与诈骗犯罪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是不是所有的诱导消费都能等同于诈骗犯罪?
对于“酒托”类被定性为诈骗犯罪的案件,其本身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法律定性上“因案而异” 。你很难说一些有支付能力的消费者,不是“你情我愿”的消费;对于没有明示要“发生关系”“处男女朋友”的酒托女来说,哪怕是第一次见面,消费者为“博美女一乐”“冲冠一刷为红颜”,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这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深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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