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快饿死的情况下捕食国家级保护动物,属于紧急避险,不犯法 。但有可能你事后在证明“自己当时的确处于即将饿死”这一条件时有点麻烦,因为当时只有你一人在场,没有其他证人,但也会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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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狂徒”罗翔老师就讲解过紧急避险这一条款,他的原话是:
“20天没吃没喝下雪,我就穿着一件短袖,我快冻死了,见熊猫杀熊猫,见东北虎杀东北虎,见金丝猴吃金丝猴,一天吃一只 。客观上的确符合故意杀害珍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但这属于违法阻却 。人命和熊猫命哪个更重要,当然是人命了!”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所以,在紧急情况下,捕食珍稀动物是可以的,但必须要到迫不得已、没有其他办法的时候才能做 。不过那时候你饿得手脚发软,抓到它们有点困难,但那是另一码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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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法律是人类撰写的,是人类意志的体现,目的是保障人类的权益,人类这一物种地位最高,其余任何物种都不能与人类相提并论 。当人类与其他动物发生冲突时,人的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如果一个人蓄意杀害了另一个人,那罪行比较大,最高可死刑 。但一个人用同样的方式故意杀害了保护动物,那顶多是十几年有期徒刑,不会判死刑 。所以网络上把一级保护动物称为“牢底坐穿兽”那都是开玩笑的 。
我国发生过不少恶意杀害保护动物的事件,但最多也都是判了十几年 。
2009年12月,云南勐腊县非法猎杀野生印支虎一审宣判,被告人康万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12年 。这只被杀害的印支虎被很多人认为是我国境内最后一只野生印支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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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云南昭通杀害野生大熊猫事件,两名犯罪者分别被判决13年和11年有期徒刑 。
2014年河南两青年捕获了十几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并售卖,两人均获刑10年 。这件事被媒体歪曲为“大学生掏鸟蛋被判10年”,造成了恶劣影响 。
【人在快饿死的情况下吃珍稀动物犯法吗?】可见,就算是主观恶意杀害国家级保护动物,最多也只判十几年,与故意杀人罪还是不能相提并论,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算比较严厉的,其他国家就更松了,所以偷猎现象屡禁不止 。
不犯法 。
人的性命还是比各级保护动物更重要的 。快饿死了可以吃保护动物,受到生命威胁是也可以击杀它 。
这种情况属于紧急避险 。不过,事后很难证明自己当时正处于【快饿死】的状态,所以被处罚的可能性极大 。
但是我认为人快饿死的时候是不可能有能力吃到保护动物的 。
这是前八个珍惜动物:
NO1:“国宝”大熊猫
NO2:滇金丝猴
NO3:“海上大熊猫”中华白海豚
NO4:朱鹮
NO5:丹顶鹤
NO6:扬子鳄
NO7:北极熊
NO8:高鼻羚羊
大熊猫咬合力160公斤 。北极熊450公斤 。鳄鱼咬合力过千 。海豚羚羊猴子你根本追不上 。还剩两个鸟,没见过徒手抓鸟的,除非你会“雀不飞” 。d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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