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业主拒付尾款,装修公司上门“拆家”,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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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装修有个别瑕疵
业主提出整改后再付尾款
加之双方对尾款数额存在争议
业主便迟迟没有结清尾款
装修公司一怒之下上门“拆家”
快装修好的婚房拆成“毛坯”
施工方的这波操作到底行不行?
【山东临沂:业主拒付尾款,装修公司上门“拆家”,法院这样判】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计划装修婚房 , 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张某 , 并在张某所在装饰公司洽谈了装修业务 , 装修费预算约计34000元 , 因为是熟人介绍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 。
房屋装修过程中 , 胡某应施工方要求支付了装修进度款及材料费25000元 。 2022年1月 , 当房子装修到70%-80%时 , 被告张某要求胡某付清余款9000元 , 原告提出房屋存在个别装修瑕疵 , 要求整改后付款 。 而房屋装修过程中存在增项 , 双方对装修余款数额未能协商成功 , 原告迟迟没有付清余款 , 几经协商双方各不让步 。
2022年1月中旬 , 被告张某未经告知胡某情况下将已经安装完毕的房门、窗户、卫生间、壁柜、吊顶等装修设施毁坏 。 婚期临近 , 原告胡某到新房发现装修已经被拆除 , 遂向法院起诉 , 要求张某及装修公司返还装修款及赔偿损失25000元 。
处理结果
经法官指导 , 人民调解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与装修公司共同返还原告胡某装修款10500元 , 于2022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 互不因此追究其他责任 。
法官说法
原告与被告因家装房屋成立装修合同关系 , 比照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 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 交付工作成果 ,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被告与原告协商家装方案并报价后进行装修 , 装修完成后有权要求原告支付装修尾款 。 但本案被告一时意气将房屋家装砸毁 , 既损坏了自身工作成果 , 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 给原告造成家装房屋损失 , 故应承担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 , 如果定作人拒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 , 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留置或者拒绝交付 , 以此为由要求定作人履行付款义务 。 法治社会下 , 承揽人选择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维权 , 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 最终得不偿失 , 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 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高品质生活需要 , 房屋的装饰装修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备 , 涉房屋装修事项繁琐复杂 , 施工工艺、用材、工期、价款、质量等方面问题极易引发纠纷 ,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房屋业主:在装修时首先要对装修预算、原材料市场价格有一个市场调查 , 做到心中有数;尽量选择正规信誉好的施工方 , 要与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 ,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做好施工过程监督 , 对施工过程中的增减项以及特殊工艺要求 , 一定要经双方书面确认 。 同时 , 对于工程承揽方 , 要提高证据意识 , 注意保留好双方协商沟通的材料 , 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 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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