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使用 , 后期所争议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此时房屋权属已经明确,可以对房屋所有权再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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