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名词解释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名词解释1、《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农业部日前发出《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通知》 。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继承林地的,可以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 , 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
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能继承;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可以继承 。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3、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②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名词解释】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④承包土地的用途;
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⑥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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