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有什么坏处么




一、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1、“一物多押”的风险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出借人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担保公,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 。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
3、登记期限的风险 。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担保公司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
(二)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 。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担保公司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 。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担保公司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 。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担保公司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 。当担保公司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1、土地使用期限 。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 。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 。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将给处置土地上的房产埋下隐患 。
2、处置费用 。对于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交易,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此前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需要再交费;属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处置房产时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 。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性质,将可能增加处置抵押房产的费用 。
(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
出让土地根据用途不同有很多种,其价值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工业、仓储等一类的出让地,由于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够转变为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其价值是数倍的增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借款人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后,如果私自变更土地的用途,如将仓库用地变更为娱乐中心用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担保公司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按照上述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这不利于担保公司处置抵押房产用于归还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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