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要提前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岗位有关政策宣教工作,畅通公费医学生信息沟通渠道,妥善安排好公费医学生岗位 。要将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纳入招聘考察内容,每年11月前,培养高校要将次年公费医学毕业生信息及培养情况发送相关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良好的公费医学生要择优安排 。
第十三条?;公费医学生在定向就业县域内,要重点安排到服务人口多、医疗需求大、医生资源较为短缺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充分发挥其优势与作用 。
第五章?;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公费医学生须严格履行协议,培养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分别由培养高校、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 。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医学毕业生的履约管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养高校等建立公费医学生诚信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培养期,公费医学生在协议解除后未按规定退还全部公费教育费用的,由培养高校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在服务期,违约公费医学生未按规定退还全部公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的,由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追缴,并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公费医学生违约的,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年限不计入服务期 。
公费医学生需退还的公费教育费用,在院校教育阶段,包括全部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按照每生每年1万元计算;在服务期阶段,除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外,还须增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财政投入的经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按照每生每年4万元计算(其中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按照每生每年4.5万元计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按照每生每年2万元计算 。若财政补助标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 。
第十五条;?公费医学生因特殊疾病导致无法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培养高校审核、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 。待情况允许后,经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公费医学生应征入伍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协议 。
(一)在校期间,经两家及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分别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两家及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分别出具书面诊断书,诊断结果一致,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第十七条?;公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高校有权解除协议,学生不再继续享受医学生公费教育政策,且须在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培养高校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 。(一)被培养高校开除学籍;(二)受到培养高校退学处理或自动退学;(三)公费医学生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公费医学生毕业后,符合入职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一)未按协议和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工作安排按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违约公费医学生需在1个月内足额退还全部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的违约金,由相关市根据有关程序将违约情况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 。(二)未按协议和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工作安排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6年的,违约公费医学生需在1个月内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退还所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的违约金,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年限不计入服务期,由相关市根据有关程序将违约情况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同时按照人事管理程序解除其聘用关系,不再占用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 。(三)公费医学生到服务期结束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须向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立即退还全部公费教育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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