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公费医学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如确有特殊原因,经用人单位同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在县级相应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
第二十条;?公费医学生履约报到就业后,应参加3年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委派单位和培训基地要确保公费医学生在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相关待遇,培训期间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其工资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经费保障渠道发放 。
第二十一条;?公费医学生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相关规定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全科助理医师 。公费医学毕业生在服务期内,医师执业地点限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服务期内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执业注册按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公费医学生可报考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医学专业,报考前须按照有关程序经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并签订承诺继续履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责任补充协议 。就读硕士研究生或本科学习期间,不享受公费教育费用补助 。公费医学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可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或相同本科医学专业 。
第二十三条?;对在实施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医学院校给予政策倾斜,加大对其医学专业的支持力度 。对及时履约并坚持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表现优异的公费医学生,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做好典型事例宣传,制定相应激励政策,在岗位聘用、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和培养高校要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多部门协同保障公费医学生教育质量 。省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医学生招生、培养工作;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依据基层需求确定年度公费医学生培养计划,指导各市做好公费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市做好公费医学生就业指导、毕业派遣、人事接转和报到工作;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各市做好公费医学生编制保障等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同做好公费医学生管理有关工作;培养高校负责公费医学生教育培养和在校生管理,切实提高培养质量 。
第二十五条?;市级卫生健康、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费医学生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为公费医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宿舍 。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的公费医学生 。原签订《山东省医学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或《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协议书》且正在就读的公费医学生,按原协议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管理,允许其按规定程序报考全日制医学类硕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医学专业 。预防医学等其他专业的培养参照临床医学专业有关规定,由培养高校和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和专业相关要求执行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原山东省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免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17〕9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18〕7号)同时废止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