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档案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档案进行逐件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
第十七条档案材料鉴定小组审定,并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
第十八条销毁档案材料,要由二人以上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
第六章 档案的借阅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需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然后到公司办公室秘书处机要室填写档案借阅单,方可借阅 。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借阅非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须经档案所属部门同意或公司领导批准 。
第二十一条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归还的档案要进行检查、清点,并在登记薄上注销 。
第二十二条借阅档案的同志,不得泄密、涂改、折散、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借或携带档案外出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
第二十三条借阅的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
第二十四条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有遗失,按本制度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
第二十五条凡借阅的档案、文件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如工作需要,应按公司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制度第三章第九条,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一经发现,限期上交,经催交仍拖延不交的,除责令其文件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外,各罚款100元~5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制度第六章第十四条,泄露秘密,按《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对涂改、拆散或未经办公室领导批准转借、复印或携带档案外出的;视具体情况,对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各罚款500元~10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本制度第六章第二十五条,不按借阅期限归还的,限期归还并责令其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本制度第六章第二十六条,遗失档案的,应立即报告 。因遗失档案,泄露秘密的,按《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二公司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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